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2006-11-15 11:33:54
(一)核准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核准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二)核准标准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核准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查)→主管局长审签→局长审批→报省建设厅审批后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时限)。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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