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2006-11-15 11:40:49
(一)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4、《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秦政[2005]3号)。
(二)备案标准
1、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到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2、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招标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到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进行登记,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科备案。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批→科室行文→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拟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情况;
6、委托招标合同。
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或领取招标文件名单;
3、招标文件;
4、项目拦标价;
5、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份(副本);
6、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资料及评标报告;
7、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中标通知书;
9、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副本)。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4、《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秦政[2005]3号)。
(二)备案标准
1、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到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2、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招标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到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进行登记,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科备案。
(三)备案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批→科室行文→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拟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情况;
6、委托招标合同。
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或领取招标文件名单;
3、招标文件;
4、项目拦标价;
5、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份(副本);
6、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资料及评标报告;
7、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中标通知书;
9、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副本)。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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