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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 行政职权目录 >> 物业管理 >> 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定

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定

2006-11-15 11:45:41

(一)核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3、《秦皇岛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秦房字[2002]12号)。
(二)核定标准
1、维修资金余额在可使用的额度内;
2、维修项目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核定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察)→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表》;
2、施工预(决)算书。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910;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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