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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职权公开目录

物业管理职权公开目录

2007-1-5 17:47:58

序号

项目名称

类 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承办科室

86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3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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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科

87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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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科

88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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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科

89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4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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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科

90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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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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