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补贴对象资格登记
2006-11-15 11:15:30
(一)登记依据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
2、《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秦政[2003]138号)。
(二)登记标准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是具备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它成员迁入此住处满两年以上;
4、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私房)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的廉租住房申请书;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有住房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无房情况证明;
6、低保类型证明、保证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7、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8、伤残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区廉租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88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
2、《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秦政[2003]138号)。
(二)登记标准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是具备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它成员迁入此住处满两年以上;
4、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私房)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登记程序
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窗口发件
(四)申报材料
1、《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的廉租住房申请书;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有住房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无房情况证明;
6、低保类型证明、保证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7、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8、伤残证原件、复印件。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区廉租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35-3650882;投诉电话:0335-36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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