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管理职权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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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实 施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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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规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8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规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经济适用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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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资格审批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三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2、《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秦政办[2000]6号第十八条规定“经过核查,申购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可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3、《秦皇岛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秦政[2000]91号第十三条规定“经过核查,申购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可批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经济适用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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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廉租住房补贴对象资格登记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3]第120号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2、《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秦政[2006]94号第十二条规定“廉租住房实行登记制度”。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经济适用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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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批准(初审)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九、三十四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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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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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建设经济适用住 |
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七、八、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4号。 |
局门 |
社会公开 |
长期公开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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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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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备案 |
其他 |
1、《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秦政[2000]5号第四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准入制度,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准入审批的主管部门。”2、《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的通知》(秦房字[2004]77号) |
局办 |
内部公开 |
随时公开 |
不收费 |
经济适用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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