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
   设为首页 | 网站导航| 会员注册 | 会员登陆 搜索
gg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 行政职权目录 >> 住宅产业管理 >> 住宅产业管理科行政职权目录

住宅产业管理科行政职权目录

2007-1-23 11:11:52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
据标准

承办科室

1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消防、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局域

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不收费

住宅产业管理科

 

2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局域

内部
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住宅产业管理科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版权所有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办承办
电话:0335-3650958
备案序号:冀ICP备07002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