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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6-12-25 10:19:02

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遵照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房[2006]283号《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均需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自检查开始至省建设厅公布检查结果之日,暂停受理原有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企业按规定规范名称,可在资质检查的同时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是否规范: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2、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条件:二级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质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条件(通过河北建设网提交基本情况,同时在其他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供职的人员不计入企业专职人员);二级企业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级企业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四级企业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1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专职统计人员,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4、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企业经营业绩情况。要求:一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且2005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级资质开发企业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且2005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级资质开发企业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级资质开发企业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且已开工建设,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暂定资质开发企业不对经营业绩进行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备案证明的建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项目以及代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建设的项目不计入企业经营业绩。
(三)2005年以来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包括行政违法和严重的民事违约行为。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情况。尚未与政府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脱钩的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其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情况。
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附件);
    (2)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4)出资人明细。自然人出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原件,法人出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和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原件。
    (6)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职称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及原件。其中,企业聘用的人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的工作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不在职的证明;身份证编号为15位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18位身份证编号的身份证明。
    (7)2006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
    (9)企业经营业绩的证明。已经交付使用的项目和竣工正在销售的项目,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及原件。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预售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及原件。
    (10)未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的企业,需提供改制进展情况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制计划。
(一) 组卷要求
1、资质申报材料共组二套卷,一套是主卷上报(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复印件),另一套是复印件卷企业存档;
2、行文要规范,统一采用A4纸型;
3、凡属合同协议性质的,法人单位要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除本人签字外还要加按本人指纹;
4、经营场所证明须提供产权证;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属无偿提供的,出具双方无偿使用协议;无产权手续的房屋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使用的证明文件。
5、组卷材料按要求样式装订成册(打印封皮、打印材料目录、每项内容用彩色隔页纸分开,并在彩色隔页纸上注明该项内容的名称等;开发项目也分项目用彩色隔页纸分开)。
6、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使用劳动管理部门规范文本,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主要包括: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师、注册监理师等,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职业经理人等。
7、对企业网上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有争议的,需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到市房产管理局开发企业管理科进行确认并出具在企业工作的证明。
8、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丢失,应于秦皇岛日报(版面不小于7cm×7cm)发布资质证书遗失作废声明,声明中应注明原资质证书号;
9、资质证书副本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单独申报,无需装订。
四、资质检查的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资质检查合格:
    1、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2、法定代表人未在其他企业兼职;
    3、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业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6、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2005年以来无不良经营行为;
    8、公司名称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注册资本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原有国有、集体企业未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的;
    3、三级资质企业近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4、2005年以来有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5、2005年以来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6、2005年以来有合同欺诈行为、以及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7、2005年以来参与集资建房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在集体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经营,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吊销资质证书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     2006年6月27日——7月31日
    1、企业按照资质等级的条件进行自查。
    2、登陆河北建设网,通过(www.hebjs.gov.cn—网上办公—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有关情况并在网上提交。
    3、企业将检查材料、自查意见上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县区属企业上报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市属企业上报市房管局。
(二)市房管局检查   2006年8月1日——8月31日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检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确认后将有关材料的原件退给企业。
    2、对企业办公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开发项目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按照资质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原定资质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并将检查初步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检查    2006年9月初
省建设厅从各市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未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检查后一律注销。
(二)资质检查结束后,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从河北建设网上申报。
联系地址:房产大厦89号  开发企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3655553      联系人:张素雅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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