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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6-12-3 11:40:38

秦房字〔2004〕77号

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的
通    知

各县、区房产局(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7月1日起,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并对一些审批事项转化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秦政[2002]33号,第十二条设定的《物业管理方案认定书》,从 7月1日起停止对该项目的审批。在《秦皇岛市城市物业管理办法》未修改以前,可转化为对物业管理方案进行备案。
二、《秦皇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办法(试行)》秦政[2000]5号,第四条设定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准入审批》,从7月1日起停止对该项目的审批。停止审批后可转化为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进行备案。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办[1999] 4号,第三条设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从7月1日起停止对该项目的审批。
四、《秦皇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许可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从7月1日起将原实行许可制度转化为实行登记制度。
五、从7月1日起凡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停止收取拆迁管理费。
六、从7月1日起,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产管理部门取消房地产评估业务;取消房地产评估收费项目。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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