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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房管局局发文件 >> 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06-12-3 12:07:3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迂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工作的银行,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共同指定。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房屋装修补偿款、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公共设施或各种管线迁移费等。
第五条  拆迁申请人应填报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表》,并报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审定。拆迁申请人应按照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申请人存入指定银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8O%以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拆迁申请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的价格核定,拆迁申请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房屋所在地当年、同区位出售的商品房的平均单价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第七条  拆迁申请人应根据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屋建设工程的计划和进度,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三方应当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并报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备案。  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入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拆迁申请人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款。
拆迁申请人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帐后,指定银行应出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申请人送交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现房安置的,需要使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应向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提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经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指定银行按拨款通知书拨付相应数额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
第十二条  拆迁入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需要使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应向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提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拆迁人可向被拆迁入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和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拨款通知书到相应的指定银行支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
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期房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期房建设进度计划,向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申请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经现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工程进度出具拨款通知书,拆迁人持拨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支取相应数额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应将追加监管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指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审查后,向指定银行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解除监管通知书,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支取监管剩余资金;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应向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就拆迁人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指定银行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支行报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中心支行审查后,向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抄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每月向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经审查后,向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报送各县、区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九条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指定银行应及时通知县建设局、区房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房产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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