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
   设为首页 | 网站导航| 会员注册 | 会员登陆 搜索
gg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

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

2006-11-29 14:34:44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政房改[1997]8号文件《关于对专用住宅能否出售问题的批复》精神,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座落于海港区八一里、康乐里、团结里住宅小区内,专门为市级领导建设的住宅,执行本规定。
    二、专用住宅按照购房自愿的原则向承租人及其配偶出售。
    三、购房的优惠政策,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秦政[1996]203号,224号文件、秦政[1997]96号、179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关于(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用住宅的楼层调节系数为零。
    四、购买专用住宅的产权和处置
    1、按照本规定购买的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及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
    2、所购住房不允许进入市场出售。但购房人必须出售时,由市政府按照届时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所得收益除交纳房产行政管理费用外全部归个人,予以免税。
    3、所购住房不允许出租。
    4、所购住房可以依法继承。
    五、购房人所购住房在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时,由拆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8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住房建筑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国务院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购房人所购住房的售后维修,按照秦政[1996]203号文件印发的《秦皇岛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1998年11月30日止。购房人在1998年11月30日以前购房的,购房时间计算为1996年12月31日。
    八、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版权所有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办承办
电话:0335-3650958
备案序号:冀ICP备07002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