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明确招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维修基金制度的建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配置及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等事宜,并报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足2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收物业时应当进行物业承接验收。承接验收包括建筑主体、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和环境绿化等综合使用功能的查验。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验收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后的30天内完成,其它物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完成。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移交时,必须按开发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无偿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建造成本价提供开发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0.5%的经营性用房,购置费用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垫支,并从其经营收入中回收。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回收、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弥补小区管理经费不足等。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他有,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其他物业,业主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配置、费用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