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秦皇岛市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购房补贴发放、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操作,根据秦政[1998]169号文件《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购房补贴的审批工作。秦皇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职工购房补贴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购房补贴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和现住房面积末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
无房职工是指:既未承租又未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未享受过购、建住房补贴的职工;
未达标职工是指:已购公有住房或已享受购、建住房补
贴,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夫妇双方(含在异地)其中一方已租住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和享受购、建住房补贴的均视为有房。哪一方
未达到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哪一方享受购房补贴。
1994年以后调入本市工作(不含军队转业人员),在外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已领取职工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第四条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在退出所租住房后,可视同无房职工计发购房补贴。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享受购房补贴的职工在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在同等条件下,购房补贴优先发放无房职工。
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到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时仍未购房,可凭离、退休证明及有关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第二章 购房补贴的计算与核定
第六条 职工个人购房补贴额根据《秦皇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计算公式
计算。计算公式为:
购房补贴额=(―― )×
购房补贴面积+原售房年工龄折扣额×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
第七条 省冀政房改[1999}38、39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职级建筑面积标准为:
行政职务各级别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工勤人员60平方米。
专业技术干部各级别技术职务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1983年职改前的正高职购房补贴面积比照正厅级,副高职比照副厅级,中职按95平方米;1983年职改后的正高职比照正处级,副高职比照副处级,中职按75平方米。
技术工人各等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技师比照正科级,高级工比照副科级,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人员比照科员及工勤人员。
无房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照上述标准再增加20%的公摊面积系数;住房未达标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照无房职工增加公摊面积系数后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与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各级别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必须是1998年12月15日前经工作单位予以聘任的,方能V-受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 准。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经 济上暂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补贴面积标准。经济上特别困 难的,可暂作挂帐处理,待经营好转后再行发放。
第八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为1993年以前 (含1993年)的连续工龄(含参加工作前的中专以上学历的 学龄,不含其它因素增折的工龄)。工龄折扣额为4.85元/年•平方米。
第九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1998年12月1 5日的职务(技术职称、等级)一次性核定,不再随职务变化而变更。在此之前离退休的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和等级核 定。具有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两 者中较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规定执行。补贴额按政府 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年职均工资额 逐年核定,分区测算。
第三章 购房补贴的缴存和使用
第十条 单位发放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由单位持统一 印制的审批表经市房改办审批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 理有关手续。购房补贴全额一次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专户,单独反映。不具备条件的可分期分批存入。
职工个人购房补贴,按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其利率按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购、建住房支取购房补贴时,按下列程 序办理:
1、个人申请
2、单位填报《购房补贴计算核定表》和《购房补贴计算核定汇总审批表》 ‘
3、各区房改办审核
4、市房改办审批
5、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第四章 购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由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购房补贴明细帐,并定 期向职工公布购房补贴帐目,职工有查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将所欠购房补贴列入职工工资范畴,按法律规定优先予以偿 还。
第十五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或撤销等情况,自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市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购房补贴的变更或注销缴存登记以及购房补贴帐户转移、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购房补贴的 核定、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 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单位住房资金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财政 解决;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 业可先由可转化的建房资金(公益金、房屋折旧、租金、售房款、税后利润等)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批准列入成本。
第十八条 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可 将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中的征地费、管理费等转化为购房补贴,计抵应发购房职工的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