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农税字[1999]28号)
衡财农税字[1999]第2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冀财农业税 [1999]35号文件发给你们要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 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
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农税[1999]35号
各市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确定标准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普通标准的商品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豪华住宅。在实际工作中,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凡是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旧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确定标准
空置商品房的建成日期,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后发放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积压空置商品住宅凡属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征契税。
三、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
纳税人凡是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函[1998]9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契税减免审批手续,认真执行契税减免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