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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物价局、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文件的通知(衡价费字[2002]13号)

2006-12-14 14:35:06

 
衡价费字[2002]1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按省标准执行,不得突破。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二年四月九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贯彻执行。
    一、全省住房交易手续费及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其它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0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费手续费,按每套每次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其它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建筑面积分档每处每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处每次收取100元,建筑面积101-1000平方米的每处每次收取200元,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每次收取3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除以上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为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冀价经费字[1999]第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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