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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水市发展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市房字(2005)31号)

2006-12-14 14:35:06

衡市房字(2005)3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繁荣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发展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理顺管理关系,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条例》所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市场化运作,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 等要逐步实现由各专业部门收费到户,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必须实行“分户控制,一户一表”,移交各相关专业部门管理与维护。旧有住宅区不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改善条件,实现“一户一表”并办好移交,符合条件的要在年底以前全部交接,不办交接的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久拖不办。
二、积极推进业主自治进程,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
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监督、指导和备案工作,协调物业管理纠纷,推进业主自治进程。
三、积极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新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凡未按《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将严格予以处罚。
四、积极推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
无论是前期物业管理,还是业主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服务收费进行约定,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规定落实。
五、严格落实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是《条例》中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县市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房屋销售单位、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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