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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安局、衡水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衡水市民政局、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衡水市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2006-12-14 14:35:06

关于落实国家六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工作意见

 


衡公户政[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11月12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公通字[2004]8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际,经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是益扩大,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产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把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部署,千方百计抓好落实,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暂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月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登记其有关情况并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各级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房主要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制止、报告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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