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
   设为首页 | 网站导航| 会员注册 | 会员登陆 搜索
gg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省厅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46号)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46号)

2006-12-14 15:52:10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的要求,《河北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冀政[1995]10号)和《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当前,全省各市 、县都不同规模地开展了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得到了群众的一致拥护。最近,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又强调“在城市,要着力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扩大和加快安居工程建设”、“加快以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宅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省委领导同志关于“多建房、快建房、建好房”的指示,加快住房建设和解危解困步伐,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房机制的转换,建立起新的住房制度,各市、各县都要积极利用房改资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创造条件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现就加强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是政府行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充分利用房改资金,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减免税费、降低造价等措施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国家安居工程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几年加快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措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必须具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国家提供一定的贷款规模,予以扶持。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目的在于推动房改,为住房新制度的建立起示范作用。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和完善新的城镇居民住房供给体系和分配机制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市场稳定的有效手段。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关系到正确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关系到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关系到房改资金的及时正确使用和住房制度改革根 本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社会的稳定。
    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因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国家安居工程列为重点工程来抓,作为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来运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国家安居工程建设。 
  二、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有效的住房供应体系,是政府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长期的社会保障措施。各市、县要根据省政府冀政[1996]23号文件规定,房改工作机构要按照“一委、一办、两中心”建立的要求设置,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录属同级房改部门,执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是唯一代表政府专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机构。“中心”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作为为社会住房保障体系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政府监督,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滚动发展。“中心”要以解危解困为重点,以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开发经营适用型住房为主要任务。
    各市、县成立“中心”要由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忆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成立“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机构精干,人员配备要具有专业性,工程技术、经济、财务、统计等各业务负责人要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各地除完成国家下达的安居建设规模外,还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实际,搞好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预测,并根据当地房改资金筹集情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各市 、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计委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实施。
    四、切实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规划和建设
    经济和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作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计新颖、配套完善。要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并重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居住组团、居住小区的规划除了应尽可能靠近已有的市政公用设施外,还应充分利用城市的零星土地,利用现有公用设施,以减少公用设施建设的投入,降低成本,便利居民生活。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是按国家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在住房设计上应因地制宜,遵循节地、节能、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既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具有适当的超前性,以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和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特别重视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质量,制定质量监督措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要以公开招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确保工程建设成城市建设的示范工程。
      五、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
  “中心”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利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的造价应当适应本地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5]6号和省政府冀政[1995]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在土地、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1、凡用于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审批程序,由当地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应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免征: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基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征用管理费、旧城改造费、拆迁管理费、水增容费、墙体改革基金、人防结建费、教育附加费。减半征收电集资费、规划管理费。市场交易管理及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按冀政[1996]2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低征收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费。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城市政府承担。
   4、各市、县根据政策认为还可以减免的收费。
   六、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良性循环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房改归集的资金,除此之外,还可利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购房预付款和其他方面筹集的建设资金。  
   各地要将归集的房改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努力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七、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的出售价格由房改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
   各地房改部门要认真作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出售对象的确认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是指已参加房改,按规定存储住房的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是指用家庭年经济收入的5倍不能按市场价格购买一套市场价格住房的城镇居民家庭地。具体出售对象及出售工作程序由当地房改部门审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由“中心”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准售给高收入者及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产权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区,要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为住房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使居民有一个清洁、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以解除居民购房的后顾之忧。
   八、密切配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健康发展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是一项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房改、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帮助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切实把政府为群众办的好事办实、办好。
   九、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搞好廉政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建设,牵涉到房改工作的大局和方向,是一项德政为民的“鱼水工程”,更是政府形象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对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中心”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建设、造价、出售公开化,搞好宣传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中心”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搞好廉政建设,坚决反对房屋建设与出售中的不正之风。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国家安居工作程建设的计划落实、建设质量、成本构成、出售价格等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版权所有 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办承办
电话:0335-3650958
备案序号:冀ICP备07002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