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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冀政房改[1999]30号)

2006-12-14 15:52:10

各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
   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意识,有利于扩大居民住房消费,对加快住房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近,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公有住房出售的力度,凡具备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均要向职工个人出售,原则上只许个人不买,不许产权单位不卖。
   2、为保持房改政策衔接,鼓励职工买房,凡在1999年底以前购买现有公有住房的,可执行现行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和优惠政策。
   3、从明年1月1日起,取消公有住房出售中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现住房折扣。
   4、从明年1月1日起,在职工家庭合理支出范围内,进一步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力度,以促进公有住房出售。
   5、单位新购、建的住房了,属于1998年12月15日以前开工且1999年底以前竣工的住房,单位内部职工可以进行合理调整。对调整新房的职工,单位收购其按房改价格和有关政策执行。   

 

   6、鼓励职工积极改善住房条件。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因工作、职务变动和住房不合理等因素,经房改部门审批,可以调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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