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9]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低于4倍的市、县,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购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职工采取面积补差或价格补差的办法发购房补贴;住房已达标职工不发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5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补贴办法,用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的办法解决,单位缴交比例应根据购房补贴额按30-35年测定。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职工为1998年12月15日在册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以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一次核定。行政机关发放购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工勤人员60平方米。
三、职工住房包括职工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标准或成本价住房、享受补贴购建的住房、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龄为连续工龄,按国家劳动部门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含各种因素增折的工龄。
四、企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关购补贴面积标准确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根据单位经济状况制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根据单位经济状况制定购房补贴办法,经职代会通过,报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职工享受购房补贴的工作年限原则上为25年,工作不满25年的职工要与单位签定借款协议,职工中途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要与调入单位协商解决职工的购房补贴。
六、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交出现租住房,可视同无房职工计发购房补贴;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的职工,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退出原购住房,可视同无房职工计发购房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后,上述住房未退出前,租金按成本租金计收。
七、购房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专户管理,原则上应一次性划入职工购房补贴专户。也可根据单位财力制定购房补贴发放计划,分期划入职工购房补贴专户。购房补贴只能用于职工家庭购建住房。
八、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都要向职工出售,非个人原因未出售的,各市要摸清底数,造册登记。重新安置住房时,可按照届时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享受登记当年公房出售的政策优惠。
九、城镇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制度改革,无房和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均申请。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列入住房保障计划。职工持准购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持售房凭证和准购证明办理减免手续。
十、为妥善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各级政府应购建适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主要由当地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和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购建,还可由现有公有住房直接转化。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租金由当地政府确定,原则上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收入的5%。要严格审查廉租住房的租住对象,承租者应是政府确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最低收入家庭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购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单位购建住房须提供职代会通过的购建房及售房方案,经房改部门批准后,方能按购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向成本价过渡的,采取鼓励政策,冀政[1995]10号文件发布以来出售的住房,可执行标准价售房时的成本价和优惠政策。对1999年以后向成本价过渡的,要按照届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制定提租规划,逐步提高住房租金水平。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下平均收入的10%,有条件的争取达到15%。
十四、各市要根据冀政[1998]45号文件结合本通知制定具体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