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政房改[1999]39号)
各市房改办: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妥善解决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中的具体问题,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直房改[1999]7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购房补贴工作,妥善解决省直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单位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发放购房补贴对象按“冀直房改[1994]4号”文件执行,即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含离退休人员)。对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不发放购房补贴。
二、专业技术干部各级技术职务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初职技术职务65平方米,中职技术职务80平方米,副高职技术职务95平方米,正高职技术职务110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正副高级职称人员,不分正副高职、聘任与否,均按110平方米计算;中级职称按85平方米计算。
三、技术工人各等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
四、各级别技术职务必须经现工作单位予以聘任,方能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标准。对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的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职100平方米,副高职90平方米,中职75平方米。
五、各级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按1998年12月15日的职务一次核定,不再随职务变化而变更。在此之前离退休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按离退休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按离退休时的技术职务和等级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六、对具有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
七、各级别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规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及其核定办法,只适用于驻石省直单位和驻石中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本通知规定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仅用于购房补贴,不作为分房、售房和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九、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中的其它事宜,按“冀直房改[1994]4号”文件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