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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9]45号)

2006-12-14 15:52:1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现就2000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核心,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为重点,以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为目的,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1998年45号文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从2000年1月1日起住房分配货币化要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各市必须进一步加深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要抓紧购房补贴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购房补贴发放规划;筹集和落实购房补贴资金。从2000年7月1日起,要按规划把购房补贴发放到位,使部分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通过购房补贴的兑现,改善住房条件。

  三、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市公有住房租金要在现有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提高0.40元,也可按房租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0%左右的标准确定提租幅度。提高房租后,各市要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做好特困职工、优抚户、社会救济户等群体职工的减免工作。


  四、各市要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要在现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照省政府1998年45号文件要求提高。到2000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争取覆盖到全体职工。

  五、加大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力度。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两项政策优惠。为鼓励职工购买现有公房,各市2000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实。

  六、1998年12月15日以前开工,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住房的出售,考虑到办手续的时间关系,原则上办理售房手续的时间可以延长到2000年6月底,此类住房出售时,可按1999年现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

  七、为鼓励职工已购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2000年6月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和优惠政策,7月1日后过渡的,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
  按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在2000年底前未向成本价过渡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公有产权部分可以收取租金,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八、有建房土地或危旧住宅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建成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职工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采取购房补贴款计抵购房款的办法。

  九、鼓励已购公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积极改善住房条件,凡因工作、职务变动和住房不合理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按照国务院1998年23号文件关于“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规定,逐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对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二级市场开放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十一、抓紧出台县、市深化房改方案。各市房改办要把县、市深化房改方案的出台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必须在2000年6月30日以前出台深化房改方案并进入实质性运转。

  十二、为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2000年起,各城市都要推行对职工购房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职工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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