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执行房改统一政策规定的紧急通知( 冀政房改[1999]7号)
2006-12-14 15:52:10
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下发后,各市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的方案已经相继出台。
目前,从方案实施细则的制定情况看,个别城市存在着突破统一政策规定,扩大优惠范围和变相增加优惠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以过低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和公的资产流失,也引起了一些地方的竞相攀比,不利于国家统一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住房新制度的建立。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和省政府4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复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整体方案,不得擅自改变。
二、对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和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工资标准、不同职级住房补贴标准、工龄折扣、现住房优惠、一次付款优惠、年折旧等,要严格按省政府1998年45号文件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擅自出台的折扣等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房改统一政策的前提下,确需变动的要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各设区城市务必于四月底前将本市整体方案的各项配套文件、实施细则上报省政府房改办。
各市要对房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检查纠正情况书面报省政府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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