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职工住房建设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2000]18号)
各设区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财政局、经贸委、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的要求以及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企业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的政策和要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继续稳步提高现住公有住房房租,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积极改革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维修体制,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逐步与住房的后勤管理部门脱钩,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按照省政府[1998]45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企业要严格执行,不准再搞福利或变相福利分配住房。企业新建住房须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新建的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政策优惠。
六、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现形式,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提高单位资助部分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实行住房补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对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偿的形式。具体形式由各企业自行选择。
七、企业住房补贴水平,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通知》精神,房价收入比在四倍以下的单位,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四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水平要根据企业所处地段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具体确定。
八、企业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和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类型,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标准或者房改办公室转发的《河北省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的标准的通知》(冀政房改[1999]39号)精神具体制定。
九、企业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立足于企业原有住房基金的转化和公有住房售房款的积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企业的售房款不得再用于住房建设,在按规定比例提取维修基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不足部分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十、企业住房补贴可以采取以下多种发放方式:
(1)经济效益较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稳定的单位,可以参照目前大部分地区机关的方案,采取按月补贴与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新老职工不同的补贴发放方式。对新职工可采取逐月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并严格执行,使其不再进入旧的住房分配体制。对老职工可采取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划给住房单位。
(2)经济效益一般,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不够稳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补贴资金的多少和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情况,适当降低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或量力而行的采取一次性发放、职工购房时轮候领取的办法。
(3)经营效益较差,发放工资困难的企业,可暂缓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其单位的特困职工的住房问题,主要由地方政府以提供廉租住房的形式,作出规划,加快建设,逐步解决。
十一、要坚持新企新制度,新人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1999年以后的新建企业(含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匠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要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做到“一步到位”。
十二、企业应继续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内容,企业单位公积金缴交部分应纳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总体规模。即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较高、房价收入比在四倍以下,不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也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职工今后有能力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无力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实行缓缴挂帐处理的办法;效益一般的单位,采取降低标准的办法,确定合适的缴交比例;效益好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比例交纳,也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标准文应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查批准。
十三、企业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提高房租,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可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争取达到15%。对于企业特困职工家庭,应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应减免。
十四、在近期内,鼓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可纳入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享受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向职工出售。企业职工通过集资得到住房,可以按照房改有关规定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进行规范。
十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家庭,当家庭收入水平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水平。
十六、企业应在住房货币化分配之前,开展住房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完成住房清查的企业,在当地住房交易市场开放后,应允许其职工所购住房按当地政策规定和程序上市交易。
十七、对已离休、退休,且住房面积未达到企业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应计发购房补贴。企业要制定出补贴规划,在一定时间内将补贴直接发放到离、退休职工手中。
十八、企业在决定住房面积标准、购房补贴标准、补贴发放办法、筹资建房规划、租金改革规划等重大房改政策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经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十九、改革企业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企业经批准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应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建立已售住房的维修基金。企业应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与住房的后勤管理部门脱钩,不再承担这部分住房的维修、管理及人员的经费。有条件的企业,特别自管住房量比较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原来从事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人员,应按照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的要求,进行分流与新的组合,尽快把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可联合组建肌份有限公司。
二十、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降低有关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的及时发放。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总工会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