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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房[2000]25号)

2006-12-14 15:52:10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商品房的预、销售管理工作,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手续,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包括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变更的文件)和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以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六)预售的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商品房预售方案;
   (七)预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当提交《河北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证明》;
   (八)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九)市、县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县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在《河北省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盖,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转交同级房地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县房地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到现场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进行查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申请表》反馈给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一份。
   三、商品房竣工后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包括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变更的文件)和施工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五)其他有关的房屋竣工资料;
   (六)属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当提交《河北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证明》;
   (七)市、县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房产测量机构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实地勘测,绘制房屋分丘平面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对分户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根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屋产权产籍行政管理部门核算的分户建筑面积,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 行政管理部门在为购房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向购房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也要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核算的分户建筑面积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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