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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0]94号)

2006-12-14 15:52:10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2用23日由省政府以[2000]第1号令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我国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市场的全面开放。为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扩大居民对住房的有效需求,刺激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完善房地产市场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对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的范围、方式、原则、程序、管理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力求准确领会和把握基本精神和条文的具体含义,适应具体工作需要。

   二、要大力宣传《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暂行办法》。通过宣传,不仅要引起广大群众的关注,而且要使群众对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的方式、程序、费用的计算和缴纳有较为清楚的了解。同时,还要认真组织好有关的咨询工作。

   三、要加快实施《暂行办法》。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紧完成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的市场管理和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程序,尽快开放本地的公有住房售后交易市场。《暂行办法》的实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关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加快《暂行办法》的实施,凡未制定本地开放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办法的市、县,原则上按照《暂行办法》执行,不再制定实施细则,如确有必要,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由设区市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出台;凡已制定本地开放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办法的市、县,要以《暂行办法》为依据,对已出台的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二)关于住房档案的建立。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应采取边上市、边建档的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产权人及其填写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对于符合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过户。同时,将《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移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将《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等材料纳入产籍档案中,作为产权人的住房档案。对违反规定上市交易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发和完善产籍档案的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档案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并实现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管理的内部联网。
  (三)关于房改评价面积与实际交易面积。房改计价面积与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但部分市、县将房改计价面积作为《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建筑面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此要充分重视,在住房首次交易时要进行实地测量,以实测面积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最终依据。
  (四)关于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的价格评估。为进一步减轻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当负事人的负担,对上市出售的住房,一般不再进行价格评估,征收税费应以买卖当事人申报的价格为依据。买卖当事人申报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可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费用也要从低收取。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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