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地方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转联字[2001]3号)
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局:
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1998年出台后,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文件),根据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军地房改政策的衔接,妥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参加地方房改,且又没享受军队住房补贴的,可按照省政府冀政[1998]45号文件规定:视同地方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对待。
二、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及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实行购房补贴;凡本人及其配偶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但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偿。住房补贴标准按转业前的部队实际职务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计算。
三、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1998年房价政策优惠;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
四、单位有现住房的,1999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1998年的房改优惠政策。
五、1999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购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六、2000年度及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其购房补贴由部队发放,地方不再负责解决其住房问题。
七、按照房改政策规定,每个职工只能享受一次规定标准的房改政策优惠。2000年度及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其家庭已在地方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退出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
八、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军,1999年转业、退伍的士官、义务兵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妥善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十、本通知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军队转工作小组
省房改领导小组
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