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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14 15:52:10

各市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加强和规范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
  1. 2004年12月1日以后新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建设部第135号令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在申报机构专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与申报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且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房地产估价师。
  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法变更注册到本申报机构,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视为本申报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设区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核验有关材料原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检验印章,提出初审意见)。
  设区市房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省建设厅(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邮编:050051)。

  三、关于重新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有关问题
  1.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核准条件,在2005年3月15日前,将重新申报核定资质等级的有关材料(附件1)报设区市房管局初审。设区市房管局提出初审意见,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申请但不符合最低资质核准条件的,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将被依法予以注销。

  四、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变更管理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或合伙人人数在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含50%)的,按新设立机构重新核定资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变化,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现有资质等级条件要求的,应当在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发生变化30日内,重新申报核定资质等级。逾期不申报的,一经发现,原资质证书将予以收回,并按该机构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变化,资质不符合最低资质等级规定的机构,将被通知暂停执业,补充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因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变化,逾期不申报重新核定资质的行为,将按不良行为被记入信用档案。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2。

  附件:1. 申报重新核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3.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
 
申报重新核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设区市房管局关于重新核定资质的初审意见;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在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县级市)或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原件(加盖人才中心公章,日期在2005年1月1日以后);
8、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申报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主要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3-10项材料用A4纸侧面装订一套(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除外)。
11、申报机构近期正式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份。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份、合伙人)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设区市房管局的初审意见;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或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6、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变更前后的股东名册或合伙人名单(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申报机构在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县级市)或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原件(加盖人才中心公章,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
9、变更后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以上材料用A4纸侧面装订一套(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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