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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

2009-1-7 11:22: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责任编辑: 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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