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2006-11-15 18:2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会、质量技监局、建材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部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约型优质材料和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积极采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陶瓷片密封水嘴生产行业要尽快完善陶瓷密封芯片标准化工作。生产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节水水嘴。
二、自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腐、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秸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自
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替代材料及制品的衔接工作,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要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完善配套技术,落实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尽快解决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技术、质量问题。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限制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各地对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自
自
五、自
便器与水箱配件要实行成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六、自
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复合共挤节能保温窗及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势产品工作的监督实施。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采用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在小城市及村镇住宅建设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的工作,并将执行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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